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快速、准确地查找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平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市乡村振兴局领导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2.市乡村振兴局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市乡村振兴局人事任免。
4.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
5.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等信息。
6.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
7.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平凉市乡村振兴局网站(网址:http://fpb.pingli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平凉市乡村振兴局”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平凉市乡村振兴局名义发布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平凉市乡村振兴局综合科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平凉市乡村振兴局网站查阅有关公开信息,也可以前往市乡村振兴局综合科查阅。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41号;电话:0933—82150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8:00,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平凉市乡村振兴局综合科负责受理公众向市乡村振兴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41号
邮政编码:744000
联系电话:0933—8215001
(四)申请方式
向市乡村振兴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平凉市乡村振兴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市乡村振兴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请渠道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市乡村振兴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六)申请的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七)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八)申请的答复
1.答复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7)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九)申请的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